阿富汗2004
前言
以真主的名義,最仁慈,最仁慈
讚頌真主和世界的支持者安拉;讚美與和平歸於穆罕默德,他的最後使者,他的門徒和追隨者
我們阿富汗人民:
堅定地相信全能的上帝,依靠他的神聖意志並堅持伊斯蘭教的神聖宗教;
認識到我國過去曾經遭受的不公正,痛苦和無數災難;
讚賞阿富汗所有人民的犧牲,歷史鬥爭,聖戰和正義抵抗,讚賞該國自由烈士的至高地位;
理解一個團結,不可分割的阿富汗屬於其所有部落和人民;
遵守《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
並且為了:
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獨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建立基於人民意願和民主的秩序;
在法治,社會正義,保護廉正和人權以及實現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沒有壓迫,殘暴,歧視和暴力的公民社會;
加強政治,社會,經濟和國防機構;
為這片土地上的所有居民創造繁榮的生活和良好的生活環境;
並最終奪回阿富汗在國際大家庭中的適當地位;
根據2004年1月3日在喀布爾舉行的支爾格大會的當選代表,根據歷史,文化和社會現實以及時間要求,在這裡批准了該憲法。
第一章國家
第1條
阿富汗應為伊斯蘭共和國,獨立,統一和不可分割的國家。
第二條
伊斯蘭教的神聖宗教是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的宗教。其他信仰的信徒在行使和執行其宗教儀式時,應在法律範圍內自由。
第三條
任何法律都不得違反阿富汗伊斯蘭教聖教的宗旨和規定。
第4條
阿富汗的國家主權應屬於該國,應直接或通過其當選代表體現。阿富汗國家由擁有阿富汗國籍的所有個人組成。阿富汗國家應由普什圖,塔吉克,哈扎拉,烏茲別克,土庫曼,Bal路支,帕恰伊,努里斯塔尼,艾瑪克,阿拉伯,基爾吉茲,齊齊爾巴什,古茹爾,布拉威和其他部落組成。阿富汗一詞適用於每個阿富汗公民。阿富汗國家的任何個人都不應被剝奪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和庇護相關事務應受法律管轄。
第5條
貫徹執行本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捍衛獨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實現國家的安全與防禦能力是國家的基本職責。
第6條
國家有義務在社會正義,維護人的尊嚴,保護人權,實現民主,實現民族團結以及各國人民與部落之間的平等以及平衡各個地區的發展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繁榮和進步的社會。國家的。
第7條
國家應遵守《聯合國憲章》,國家間協定以及阿富汗加入的國際條約以及《世界人權宣言》。國家應防止各種恐怖活動,麻醉品的種植和走私以及毒物的生產和使用。
第8條
國家在維護獨立,國家利益和領土完整以及不干涉,睦鄰,相互尊重和權利平等的基礎上,規范國家的外交政策。
第9條
礦山和其他地下資源以及歷史文物應歸國家所有。對公共財產和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適當利用,應受法律規範。
第10條
國家依照法律和市場經濟的規定,鼓勵,保護和保障資本投資和私營企業的安全。
第11條
與國內和對外貿易有關的事項,應根據國家的經濟要求和公共利益,由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阿富汗銀行應是獨立的,並且是國家中央銀行。貨幣發行以及國家貨幣政策的製定和執行,應依照法律規定由中央銀行授權。中央銀行應就貨幣印製問題諮詢人民經濟委員會。中央銀行的組織和運作方式應當依法規範。
第十三條
國家應當制定和實施有效的發展產業,擴大生產以及保護手工業者活動的方案,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十四條
國家應在其財政手段範圍內,制定和實施有效計劃,發展農業和畜牧業,改善農民,牧民和定居者以及游牧民的經濟,社會和生活條件。國家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為應得的公民提供住房和公共財產分配。
第十五條
國家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和改善森林以及生活環境。
第十六條
在普什圖語,達里語,烏茲別克語,土庫曼語,ani路支語,帕恰伊語,努里斯塔尼語,帕米里語和該國其他當前語言中,帕什托語和達里語應是該州的官方語言。在大多數人使用烏茲別克語,土庫曼語,帕恰伊語,努里斯塔尼語,Bal路支語或帕米里語中的任何一種說話的地區,除普什圖語和達里語外,上述任何一種語言均應為第三種官方語言,其使用方式為受法律約束。國家應設計並實施有效的計劃,以培養和發展阿富汗的所有語言。在新聞出版物和大眾媒體中,該國所有當前語言的使用應免費。應保留該國家的學術和國家行政術語及其用法。
第十七條
國家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促進各級教育,發展宗教教義,規範和改善清真寺,宗教學校和宗教場所的條件。
第十八條
該國家日曆年的來源應基於先知(PBUH)的遷移。國家機關的依據應為太陽曆。星期五以及阿薩德(Asad)28日和索爾(Saur)8日為公眾假期。其他假期受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阿富汗國旗應由三個相等的部分組成,黑色,紅色和綠色從左到右垂直並列。每種顏色的寬度應為其長度的一半,並應在其中央放置國家標誌。阿富汗的國家標誌應由白色的標誌和講壇組成,在其兩個角處是兩個旗幟,上面刻有聖言:“只有真主,沒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他的先知,並且真主是偉大的。” 應在太陽升起的地方刻上並取代,並在其下半部分,即太陽曆中的1919年,並刻在兩側由麥捆包圍的“阿富汗”一詞。法律應規範旗幟和徽章的使用。
第20條
阿富汗的國歌應在普什圖語中提及“上帝是偉大的”,以及阿富汗各部落的名稱。
第21條
阿富汗的首都應為喀布爾市。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22條
禁止在阿富汗公民之間進行任何形式的歧視和區分。阿富汗公民男人和女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23條
生命是上帝的恩賜,也是人類的自然權利。除法律規定外,任何人都不得剝奪這一權利。
第24條
自由是人類的自然權利。這項權利沒有限制,除非影響他人的自由和公共利益,這應受到法律的約束。自由和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國家應尊重和保護自由及人的尊嚴。
第25條
純真是原始狀態。在被權威法院命令證明有罪之前,被告是無辜的。
第26條
犯罪是個人行為。對被告的調查,逮捕和拘留以及執行刑罰不得使另一人入罪。
第27條
除非在犯罪之前頒布了法律,否則任何契約都不應被視為犯罪。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追捕,逮捕或拘留任何人。未經犯罪現場之前頒布的法律權威機構的決定,任何人均不得受到懲罰。
第28條
沒有對等安排以及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的阿富汗公民都不得被引渡到外國。阿富汗人不得被剝奪公民身份或被判處國內或國外流放。
第29條
禁止迫害人類。即使從被調查,逮捕,拘留或被定罪處罰的另一人身上發現真相,也不得允許或命令酷刑。禁止違反人的尊嚴的處罰。
第三十條
通過強迫手段從被告或另一人獲得的陳述,供認或證詞無效。認罪是指被告人處於良好狀態時自願向授權法院承認。
第31條
被捕或證明真相後,每個人都可以任命一名辯護律師。被捕者應立即被告知被告的性質,並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出庭。在刑事案件中,國家應為貧困者指定一名辯護律師。被告與他們的律師之間的對話,通信和通訊應保密,以防任何形式的侵犯。辯護律師的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32條
債務不得削減或剝奪個人的自由。追償債務的方法和手段應當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33條
阿富汗公民有權選舉和當選。行使這項權利的條件應受法律管制。
第34條
表達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每個阿富汗人均有權按照本憲法的規定,通過講話,文字,插圖以及其他方式表達思想。每個阿富汗人均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在未事先提交國家當局的情況下,就這些主題進行印刷和出版。與新聞,廣播電視以及出版物和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有關的指令應受法律管轄。
第35條
為了實現道德和物質目標,阿富汗公民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成立協會。阿富汗人民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成立政黨,但必須:
1.他們的宣言和憲章不得違反伊斯蘭教的神聖宗教和本憲法所載的原則和價值觀;
2.其組織和財政資源應透明;
3.他們不得有軍事或準軍事目標和組織;和
4.他們不得與外國政黨或其他來源有任何關係。
不允許以部落,狹och論,語言和宗教宗派主義為基礎的政黨的組成和運作。沒有法律原因和權威法院的命令,不得解散依法成立的政黨或協會。
第三十六條
阿富汗人民應有權依法聚集和舉行無武裝的遊行示威,以實現合法和和平的目的。
第37條
通信的自由和機密性以及個人的通信,無論是信件還是通過電話,電報以及其他方式,均應避免受到侵擾。除非法律規定授權,否則國家無權檢查個人通信和通訊。
第38條
個人住所不得擅自闖入。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和方法外,任何人(包括國家在內)均未經所有者的許可或根據權威法院的命令,無權進入或搜查個人住所。如果發現明顯犯罪,負責官員應在沒有法院事先命令的情況下進入或搜查個人住所。上述官員進入或完成搜查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獲得法院命令。
第三十九條
每個阿富汗人都有權在該國的任何地方旅行和定居,法律禁止的地區除外。根據法律規定,每個阿富汗人均有權前往阿富汗並返回。國家應保護在國外的阿富汗公民的權利。
第40條
財產應不受侵犯。除非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否則任何人都不得禁止擁有和獲取財產。未經法律命令和權威法院的決定,不得沒收任何人的財產。在法律上,僅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並以事先和公正的賠償為交換,才可以私有財產的取得。搜查和披露私有財產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第41條
外國個人無權在阿富汗擁有不動產。以資本投資為目的出租不動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允許向外國外交使團以及阿富汗加入的國際組織出售財產。
第42條
每個阿富汗人均應依法向國家繳納稅收和關稅。沒有法定代表人不得徵收任何稅費。稅率和關稅以及支付方式應在適當尊重社會公正的前提下依法確定。本規定也適用於外國個人和組織。各種稅款,稅金和已付收入應存入一個國家帳戶。
第43條
教育是阿富汗所有公民的權利,國家應免費向國家教育機構提供學士學位以下的學歷。為了在整個阿富汗範圍內擴大均衡教育並提供強制性的中等教育,國家應設計和實施有效的計劃,並為說母語的地區的母語教學打下基礎。
第44條
國家應制定和實施有效計劃,以創造和促進對婦女的均衡教育,改善游牧民族的教育,並消除該國的文盲現象。
第45條
國家應根據伊斯蘭教的神聖宗教宗旨,民族文化以及學術原理,制定和實施統一的教育課程,並根據阿富汗現有的伊斯蘭教派,為學校制定宗教課程。
第46條
建立和管理高等教育,普通教育和專門教育機構是國家的責任。阿富汗公民應在國家允許下建立高等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和專門教育機構以及掃盲機構。國家允許外國人依照法律規定設立高級,普通和專門機構。國家高等學校的招生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法律規定。
第47條
國家製定有效的知識,文化,文學和藝術促進計劃。國家保證作者,發明者和發現者的著作權,並鼓勵和保護各個領域的科學研究,並依法公佈其成果,以便有效使用。
第48條
勞動是每個阿富汗人的權利。工作時間,帶薪假期,就業和僱員權利及相關事項應受法律管轄。在法律範圍內可以自由選擇職業和手工藝。
第49條
禁止強迫勞動。積極參與戰爭,災難和其他威脅公眾生活和舒適的局勢,是每個阿富汗人的國家職責之一。禁止對兒童進行強迫勞動。
第50條
國家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康的管理體制,實現國家行政體制改革。主管部門應在完全中立且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執行其職責。阿富汗公民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從國家部門獲取信息。除損害他人權利和公共安全外,此權利沒有限制。阿富汗公民應根據法律規定,以能力為基礎,不受任何歧視地招募阿富汗公民。
第51條
任何未經主管部門正當理由遭受損害的個人均應獲得賠償,並應向法院提出追討。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外,未經權威法院的命令,國家不得主張其權利。
第52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向全體公民免費提供預防保健和疾病治療,並提供醫療設施。國家依照法律規定,鼓勵和保護私人醫療服務機構和保健中心的建立和擴大。國家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促進國民乃至地方體育的健康體育發展。
第53條
國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採取必要措施,規範對烈士和失踪者的遺屬的醫療服務和經濟援助,以及使殘疾人和殘障人士重返社會並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國家應當保障退休人員的權利,並按照法律規定,對老年人,無看守的婦女,殘疾人,殘障婦女以及貧困孤兒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54條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支柱,應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以實現家庭,特別是兒童和母親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兒童的撫養,並消除與伊斯蘭教義相反的有關傳統。
第55條
捍衛國家是阿富汗所有公民的責任。義務兵役條件由法律規定。
第56條
遵守憲法規定,遵守法律,尊重公共秩序和安全,是阿富汗所有公民的責任。無視法律不應被視為藉口。
第57條
國家應當依法保障在阿富汗的外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這些人有義務在國際法規定的範圍內尊重阿富汗州的法律。
第58條
為了監督對阿富汗人權的尊重以及促進和保護人權,國家應建立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每個人都應向委員會投訴侵犯個人人權的行為。委員會應將侵犯人權的行為提交法律當局,並協助他們捍衛自己的權利。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方法應受法律約束。
第59條
禁止任何人操縱本《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並為獨立,領土完整,主權以及民族團結行徑。
第三章 總統
第60條
總統應為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國家元首,並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在行政,立法和司法領域行使其職權。總統應有兩名副主席,第一和第二。總統候選人應向國家宣布兩位副總統競選夥伴的姓名。總統缺席,辭職或死亡時,第一副總統應按照本憲法的規定行事。在第一副主席缺席的情況下,第二副主席應按照本《憲法》的規定行事。
第61條
總統通過自由,普遍,秘密和直接投票獲得選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選票選舉產生。總統任期於大選後第五年的下薩(Jawza)屆滿。新總統的選舉應在總統任期屆滿前的三十至六十天內舉行。如果在第一輪中沒有一個候選人獲得超過50%的選票,則第二輪選舉應在宣布選舉結果之日起兩週內舉行,在這一輪中,只有兩名候選人獲得第二輪選舉。參加第一輪投票的人數最多。如果其中一位總統候選人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投票中或在選舉後死亡,但在宣布結果之前死亡,
第62條
成為總統候選人的個人應具有以下資格:
1.應是阿富汗公民,由阿富汗父母所生,是穆斯林,不得是其他國家的公民;
2.參加競選之日不得少於四十歲;
3.不應被法院裁定犯有危害人類罪,犯罪行為或剝奪公民權利的罪行。
不得選舉任何個人擔任總統兩屆以上。本條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副總統。
第63條
總統就職前,應根據法律規定的以下特別程序宣誓效忠:
“以上帝,最仁慈,最仁慈的名義,以全能上帝的名義發誓,我將服從和保護伊斯蘭教聖潔,尊重和監督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執行,維護獨立,阿富汗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在尋求全能神的幫助和支持下,將為阿富汗人民的繁榮與進步作出我的努力。”
第64條
總統應具有以下職權:
1.監督《憲法》的執行;
2.經國民議會批准,確定國家政策的基本方針;
3.擔任阿富汗武裝部隊總司令;
4.在國民議會的認可下宣布戰爭與和平;
5.作出必要的決定以捍衛領土完整和維護獨立;
6.在國民議會的認可下,在阿富汗境外派遣武裝部隊;
7.除本《憲法》第69條規定的情況外,召開支爾格大會。
8.宣布並終止國民議會的緊急狀態;
9.國民議會和支爾格大會開幕。
10.接受共和國副總統的辭職;
11.任命部長,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國家安全主任以及紅十字會負責人,並得到人民院的認可,並撤職和接受辭職;
12.任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眾議院議員的認可;
13.根據法律規定任命,退休和接受法官,武裝部隊,警察,國家安全以及高級官員的辭職和解僱;
14.任命阿富汗政治代表到外國以及國際組織的負責人;
15.接受外國政治代表在阿富汗的全權證書;
16.認可法律和司法法令;
17.依照法律規定簽發締結國際條約的證書信;
18.依照法律規定減免處罰;
19.依照法律規定授予獎牌,徽章和榮譽稱號;
20.建立委員會,以按照法律規定改進國家的管理;
21.履行本憲法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65條
關於重要的國家,政治,社會和經濟問題,總統可以呼籲阿富汗人民進行全民投票。公民投票不得違反本《憲法》的規定或要求對其進行修正。
第66條
總統應考慮阿富汗人民的最高利益,以執行本《憲法》所規定的當局。未經法律規定,總統不得出售或授予國家財產。在任期內,總統職位不得用於語言,宗派,部落和宗教以及政黨方面的考慮。
第67條
如果總統辭職,彈each或死亡,以及因無法治癒的疾病阻礙履行職責,則第一副總統應承擔總統的權力和職責。總統親自向國民議會提出辭職。對不可治癒疾病的確認應由最高法院指派的權威醫療團隊進行驗證。在這種情況下,新總統的選舉應根據《憲法》第61條在三個月內舉行。第一副總統擔任臨時總統時,不得履行以下職責:
1.修改憲法;
2.解僱部長;
3.舉行全民公決。
副總統可以根據本憲法的規定,提名自己為總統候選人。在總統缺席的情況下,第一副總統的職責應由總統決定。
第68條
副總統辭職或者死亡的,由總統任命並由人民院任命。如果總統和第一副總統,第二副總統,長老院院長,眾議院院長和外交大臣同時去世,則應分別繼任,並根據本《憲法》第67條的規定,應承擔總統的職責。
第69條
總統應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國家和人民院負責。人民議院三分之一的成員應要求指控危害人類罪,國家叛國罪和危害總統罪。如果這項要求得到了眾議院三分之二的批准,則眾議院應在1個月內召集支爾格大會。
如果支爾格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贊成這一指控,則總統應免職,此事應提交特別法庭處理,該法庭應由長老院院長,三名議員組成。人民議院,以及最高法院三名成員,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命。案件應由支爾格大會任命的個人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本《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70條
總統的薪金和費用受法律約束。總統在任職期滿後,除被解僱外,應依法享有總統一生的經濟利益。
第四章 政府
第71條
政府應由在總統主持下工作的部長組成。部長的人數及其職責應受法律規定。
第72條
被任命為部長的個人應具有以下資格:
1.僅具有阿富汗國籍;如果部長級候選人也具有另一國國籍,則人民議院有權批准或拒絕提名;
2,具有較高的學歷,工作經驗並具有良好的聲譽;
3.不得少於三十五歲;
4.不應被法院裁定犯有危害人類罪,犯罪行為或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
第73條
部長應從國民議會議員中或外部任命。如果任命國民議會議員為部長,則該人將失去國民議會議員資格,而應根據法律規定任命另一人。
第74條
在就職之前,部長們應在總統在場的情況下宣誓如下:
“以上帝,最仁慈,最仁慈的名義發誓,我以全能上帝的名義發誓,我將保護伊斯蘭的神聖宗教,尊重阿富汗的憲法和其他法律,維護公民的權利和獨立,阿富汗人民的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並以我的全部行動考慮全能者的存在,誠實地履行了賦予的職責。”
第75條
政府應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本憲法的規定,其他法律以及法院的最終裁決;
2.維護獨立,維護領土完整,維護阿富汗在國際社會的利益和威望;
3.維護公共治安,消除各種行政腐敗;
4.編制預算,規范國家財政狀況,保護公共財富;
5.制定和執行社會,文化,經濟和技術發展方案;
6.在財政年度結束時向國民議會報告新財政年度已完成的任務和重要計劃;
7.根據本《憲法》和其他法律,履行政府職責範圍內的其他職責。
第76條
為了執行國家政策的基本方針並規範其職責,政府應制定和批准法規,這不應與任何法律的實質或精神相抵觸。
第77條
部長應在本《憲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行政首長的職責。部長應對總統和眾議院的指定職責負責。
第78條
如果部長被指控犯有危害人類罪,國家叛國罪或其他罪行,則應根據本《憲法》第134條將案件提交特別法庭。
第79條
在眾議院休會期間,政府應立即提出立法法令,但與預算和財務有關的事項除外。經總統批准後,立法法令應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法令應在國會召開第一屆會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給國民議會,如果國民議會拒絕,則該法令將失效。
第80條
部長在任職期間,不得將其職務用於語言,宗派,部落,宗教或黨派目的。
第五章國家大會
第81條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國民議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應體現人民的意願並代表整個國家。
大會每一成員在表決時均應根據阿富汗人民的普遍利益和最高利益進行審判。
第82條
國民議會由兩院組成:人民院和老年人院。
任何人不得同時是兩個房屋的成員。
第83條
人民議院議員由人民通過自由,普遍,秘密和直接投票選出。眾議院的工作期限應在公開選舉結果後於第五年的撒拉旦第一日終止,新議會應開始工作。人民議院議員的選舉應在人民議院任期屆滿前30至60天舉行。
眾議院議員人數應與每個選區的人口成比例,最多不得超過250人。選舉選區以及其他相關問題應由選舉法確定。選舉法應採取措施,通過選舉制度實現全國全體人民的普遍和公正代表,並與每個省的人口成比例,平均至少應有兩名女性當選眾議院議員。每個省的人口。
第84條
老年人議院的成員應按以下方式選舉和任命:
1.從各省議會議員中選出一個人,由各自的議會選出,任期四年;
2.在每個省的區議會中,由各自的議會選舉產生的個人,任期三年;
3.其餘三分之一的成員應由總統任命,任期五年,由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人士任命,其中包括殘障和殘障人士中的兩名成員,以及游牧民族中的兩名成員。
總統應從婦女中任命這些人士的百分之五十。被選為長者議院成員的個人應失去有關理事會的成員資格,並應根據法律規定任命另一個人。
第85條
成為候選人或被任命為國民議會議員的個人,除完成選舉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資格:
1.應為阿富汗公民,或應至少在候選資格日期或任命之前十年獲得阿富汗國家的國籍;
2.不應被法院裁定犯有危害人類罪,犯罪或剝奪公民權利罪;
3.在眾議院候選人當日應已完成20-5歲的年齡,在參議院選舉日或被任命為長者房屋時應已完成35歲。
第86條
國民議會議員的選舉證書應由獨立選舉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第87條
國民議會兩院在其任期開始時,應分別選舉一名議員擔任立法會議主席,並選舉兩名議員擔任第一和第二代表,並選舉兩名議員擔任秘書和助理秘書。一年。這些人應組成人民院和老年人院的行政小組。行政小組的職責由《房屋內部職責條例》確定。
第88條
國民議會兩院各組成委員會,根據《內部職責條例》研究正在討論的問題。
第89條
眾議院有權根據其三分之一的成員的提議設立一個特別委員會,以審查和調查政府的行動。上述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法應由《內部職責條例》確定。
第90條
國民議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1.批准,修改或廢止法律或立法法令;
2.批准社會,文化,經濟和技術發展方案;
(三)批准國家預算,並獲得貸款或批給貸款;
4.創建,修改和/或廢除行政單位;
5.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或廢除阿富汗的協定;
6.本憲法規定的其他當局。
第91條
眾議院應具有下列特別權力:
1.根據本《憲法》第92條,決定每位部長的解職會議;
2.決定發展方案以及國家預算;
3.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批准或拒絕任命。
第92條
眾議院應根據全體成員百分之二十的提議,向每位部長進行詢問。如果給出的解釋不令人滿意,則眾議院應考慮不信任投票的問題。對部長的不信任投票應是明確的,直接的,也應基於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決應由眾議院全體成員中的大多數投票通過。
第93條
議會兩院的任何委員會都可以向任何部長詢問特殊問題。被詢問者應提供口頭或書面答复。
第94條
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否則法律應由國民議會兩院均批准並由總統通過。如果總統拒絕國民議會批准的內容,則總統應在收到國民議會批准之日起15天內將其退還給眾議院,並說明拒絕的理由,並應在該期限屆滿之前或眾議院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重新批准該草案,該草案應被視為已通過並可執行。
第95條
法律草案的起草應由政府或國民議會議員提出,或者在司法機關的管理範圍內,由最高法院通過政府提出。起草預算和財務法律的建議僅由政府提出。
第96條
如果起草法律的提案包括徵收新稅或減少國家收入,則應將其包括在國民議會的工作議程中,但前提是應在提案案文中預測賠償來源。
第97條
起草法律的提案應首先由政府提交給人民院。眾議院應審議法律草案,包括預算和財務事務,以及獲得或給予貸款的建議,經辯論,應整體上批准或拒絕。眾議院不得將提案草案推遲一個月以上。眾議院在批准提議的草案後,應將其發送給長者之家。長者之屋應在15天內作出決定。國民議會在決定擬議的法律時,應優先考慮根據政府的建議需要緊急考慮的國家的條約和發展計劃。如果起草法律的建議是由兩院中任何一個的十名成員提出的,則應是:
第98條
政府的國家預算和發展計劃,應通過長者之家連同其諮詢意見提交給人民之家。
經總統認可後,人民議院的決定應在不向老人院提出的情況下執行。如果由於某些原因在新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未批准預算,則應在新預算通過之前應用前一年的預算。政府應在財政年度的第四季度向國民議會提交下一年度的預算,並簡要說明本年度的預算。前一年財政預算的確切帳目應在未來六個月內根據法律規定提交國民議會。眾議院收到預算後,不得將預算批准延後1個月以上,並准予獲得或授予預算中未包括的貸款,
如果眾議院在此期間未決定是否獲得貸款或給予貸款,則該提案應視為已批准。
第99條
如果在國民議會會議期間,正在討論年度預算,發展計劃或與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國家獨立有關的問題,則國民議會會議應在此事決定之前結束。
第100條
如果一個議院拒絕另一議院的決定,則應組成一個由每個議院相等數目的成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以解決分歧。經主席批准後,該委員會的決定應予以執行。如果聯合委員會不能解決分歧,則該決定被視為拒絕。在這種情況下,人民議院應在下屆會議上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未經總統批准,這項決定應立即發布。
第101條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因執行職務期間的表決或發表意見而受到法律起訴。
第102條
如果國民議會議員被指控犯有罪行,負責官員應通知被告是議員的眾議院,並對被告人進行法律起訴。如有明顯犯罪,負責官員應未經被告人所屬議院的批准,依法追究和逮捕被告。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法律起訴要求拘留,負責官員應立即通知各自的眾議院並獲得其批准。如果指控是在議會休會期間進行的,則應從各自參議院的行政委員會獲得逮捕或拘留的許可,有關問題應交由上述參議院的第一屆會議決定。
第103條
部長們可以參加國民議會兩院的會議。國民議會兩院均可要求部長參加其會議。
第104條
國民議會兩院應同時舉行會議,但分別舉行。在以下情況下,兩院會議應聯合舉行:
1.總統宣布立法任期或年度會議時;
2.當總統認為必要時。
人民院院長主持國民議會聯席會議。
第105條
國民議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除非國民議會主席或國民議會的至少10名議員要求保密,並且大會同意。任何人不得強行進入國民議會大樓。
第106條
國民議會各眾議院的表決法定人數應以議員多數席位完成,並應以出席議員多數票作出決定,除非本憲法另有規定。
第107條
國民議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兩次例會的任期為每年9個月,必要時,大會應延長其任期。休會期間的大會特別會議應由總統命令召集。
第108條
如果國民議會議員的死亡,辭職和解僱,殘疾或殘障阻礙了永久履行職責,則在立法任期的剩餘期間,新代表的安置應符合國民議會的規定。法。與國民議會議員的出席和缺席有關的事項應由《內部職責規約》規定。
第109條
在立法任期的最後一年中,修正選舉法的提議不應列入國民議會的工作議程。
第六章 洛亞·吉爾加
第110條
支爾格大會是阿富汗人民意志的最高體現。支爾格大會堂包括:
1.國民議會議員;
2.省及地區議會的主席。
部長,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成員以及司法部長應參加支爾格會議,沒有表決權。
第111條
支爾格大會將在以下情況下召開:
1.決定與獨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以及最高國家利益有關的問題;
2.修改本憲法的規定;
3.根據《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總統進行彈Imp。
第112條
支爾格大會第一屆會議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和一名助理秘書。
第113條
支爾格會議的法定人數應在大多數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完成。除本《憲法》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支爾格大會的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大多數成員通過。
第114條
除非有四分之一的成員要求保密,否則支爾格大會的會議將開放。
第115條
在支爾格大會期間,本《憲法》第111條和第112條的規定應適用於其成員。
第七章 司法機構
第116條
司法機關應為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國家的獨立機構。司法機關應由一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以及初級法院組成,其組織和權限應受法律管轄。最高法院應為最高司法機關,領導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的司法權。
第117條
最高法院應由總統任命並經人民院認可的九名成員組成,並應遵守第50條第3條以及本憲法第118條的規定,由如下方式:
三名成員,任期四年,三名成員,任期七年,三名成員,任期十年。以後的任期為十年。不得再任命成員。
總統應任命一名成員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除非在本《憲法》第127條規定的情況下,否則最高法院法官直到任期屆滿為止均不得解僱。
第118條
最高法院法官應具有以下資格:
1.任命時,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及其成員的年齡不得少於四十歲。
2.應成為阿富汗公民。
3.應具有法學或伊斯蘭法學方面的高等教育,以及阿富汗司法系統的專門知識和足夠的經驗。
4.具有良好的品格和良好的聲譽。
5.法院不應因危害人類罪,犯罪或剝奪公民權利而被定罪。
6.在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政黨成員。
第119條
最高法院法官在院長在場的情況下宣誓就職:
“以全能之神的名義發誓,我以全能的上帝的名義發誓按照伊斯蘭教聖教的宗旨,本《憲法》的規定以及阿富汗的其他法律,實現正義與正義以最大的誠實,公義和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
第120條
司法機關的權力應包括按照法律規定,審理由原告或被告人組成的包括國家在內的真實或無形人向法院提起的所有案件。
第121條
最高法院應政府或法院的要求,審查法律,立法法令,國際條約以及國際公約,以確保其符合《憲法》並依法進行解釋。
第122條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法律都不得將任何案件或地區排除在本章所定義的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外,並將其提交給另一機構。該規定不得阻止本憲法第69、78和127條規定的特別法院的成立以及與軍事法院有關的案件。這些法院的組織和權限應受法律管轄。
第123條
關於本《憲法》的規定,與組織,權限,法院程序以及與法官有關的事項有關的法規應受法律管轄。
第124條
與公務員及國家其他行政管理人員有關的法律規定,也適用於司法機關的官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但是最高法院依法對他們的任命,罷免,晉升,退休,獎懲作出規定。
第125條
司法部門的預算應由最高法院與政府協商後製定,並應作為國家預算的一部分提交國民議會。最高法院應執行司法預算。
第126條
最高法院法官如不擔任國家和政治職務,應在其任期結束時領取終身養卹金。
第127條
如果超過三分之一的眾議院議員要求審判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其任何成員,這些人被指控犯有與工作表現有關的罪行或犯罪,則眾議院批准在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要求下,應撤消被告,並將該問題提交特別法庭。法院的組成和審判程序應受法律管轄。
第128條
在阿富汗法院,審判應公開進行,每個人都有依法參加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應在認為必要時進行秘密審判,但在所有情況下均應公開其裁決。
第129條
在發布裁決時,法院有義務陳述其裁決的理由。法院的所有最終決定均應執行,但死刑除外,死刑應經總統批准。
第130條
在審議中的案件中,法院應適用本《憲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如果《憲法》或其他法律中沒有關於案件的規定,則法院應根據哈納菲的判例,並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以最佳方式進行司法裁決。
第131條
對於涉及什葉派教徒的個人事務的案件,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適用什葉派判例。在其他情況下,如果本憲法和其他法律不作澄清,則法院應根據本節的法律作出裁決。
第132條
法官是根據最高法院的提議和總統的批准任命的。
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法官的任命,調動,晉升,處罰和退休提議,應在最高法院的權限內。為了更好地規範司法和司法行政事務並進行必要的改革,最高法院應設立司法行政總署。
第133條
當法官被指控犯有罪行時,最高法院應根據法律規定審議此案。最高法院在審理了答辯後,如果認為該指控是有效的,則應向院長提出建議,請其免職法官。經總統批准後,應根據法律規定解僱被告法官並予以處罰。
第134條
依法規定,發現犯罪是警察的職責,在法院對被告進行調查和立案是檢察院的責任。檢察院應是執行機關的一部分,其執行應獨立。檢察院的組織,權限和工作方法應受法律約束。特殊法律應規范武裝部隊,警察和國家安全官員對職務犯罪的發現和調查。
第135條
如果訴訟當事方不懂其語言,應通過法院指定的翻譯人以其母語提供知悉案件材料和文件以及在法院進行對話的權利。
第十九章。管理
第136條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的行政管理應依中央政府和地方辦事處的單位進行。中央行政機構應分為幾個行政部門,每個行政部門由部長領導。地方行政單位為省。應當根據人口,社會經濟狀況和地理位置,對人數,地區,部門和有關省級組織以及辦事處數目進行規定。
第137條
政府在維護集中製原則的同時,應依法將必要的權力移交給地方政府,以加速和改善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並促進人民參與發展民族生活。
第138條
每個省都有一個省議會。省議會的成員應由省居民根據自由選舉,一般選舉,秘密選舉和直接選舉按人口比例選出,任期四年。省議會應選舉其一名成員擔任主席。
第139條
省議會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參與國家發展目標的實現和省內事務的改善,並就有關問題向省級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省議會應在省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履行職責。
第140條
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成立理事會組織活動,並使人民積極參與地區和鄉村的省級行政管理。當地居民應通過自由,一般,秘密以及直接選舉來選舉這些委員會的成員,為期三年。游牧民在這些地方議會中的參與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管理。
第141條
為管理城市事務,應設立市政府。市長和市議會議員應通過自由,大選,秘密和直接選舉產生。與市政有關的事項應受法律管轄。
第142條
為了執行這些規定並達到本《憲法》所規定的價值,國家應設立必要的辦公室。
第九章 緊急狀態
第143條
如果由於戰爭,戰爭威脅,嚴重叛亂,自然災害或類似情況,無法通過本《憲法》規定的渠道保護獨立和國民生命,總統應在全國或部分地區宣布緊急狀態其中,得到國民議會的認可。如果緊急狀態持續兩個月以上,則必須徵得國民議會的同意才能延長緊急狀態。
第144條
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以與國民議會主席以及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協商,將國民議會的某些權力移交給政府。
第145條
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在獲得國民議會總統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批准後,可以暫停執行以下規定或對其施加限制:
1.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2.第36條;
3.第37條第二款;
4.第38條第二款。
第146條
在緊急狀態下,不得修改憲法。
第147條
如果在緊急狀態下國民議會的總統任期或立法任期屆滿,則應推遲新的大選,總統和議會任期最多可延長四個月。如果緊急狀態持續四個多月,總統應致電支爾格大會。緊急狀態終止後兩個月內,應舉行選舉。
第148條
在緊急狀態終止時,根據本《憲法》第144條和第145條採取的措施應立即失效。
第十章修正案
第149條
遵守伊斯蘭教義和伊斯蘭共和主義宗旨的原則不得修改。修改人民的基本權利只應予以改善。經總統的提議和多數國民議會議員的批准,在適當尊重新經驗和新要求的前提下,對本《憲法》其他條款的修改以及本《憲法》第67和146條的規定將生效。
第150條
為了處理修訂提案,應根據總統令成立由政府,國民議會和最高法院組成的委員會,以準備提案草案。為批准該修正案,根據總統支爾格會議章節的規定,以總統令召集國民支爾格會議。如果支爾格大會批准了三分之二多數成員的修正案,則總統應在批准後予以執行。
第十一章。其他規定
第151條
總統,副總統,部長,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和國家安全局局長,行長和市長在任期內不得從事任何有利可圖的業務與國家。
第152條
總統,副總統,部長,首席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和國民議會議員,總檢察長和法官在其任期內不得從事其他工作。
第153條
法官,律師,武裝部隊官員,警察和國家安全官員在任職期間不得成為政黨成員。
第154條
總統,副總統,部長,最高法院法官和總檢察長的財產,應在任職前後由法律設立的機構進行登記,審查和公佈。
第155條
依照法律規定,為副總統,部長,總統以及國民議會和最高法院議員,法官和總檢察長確定適當的薪金。
第156條
應當設立獨立選舉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管理和監督各種選舉,並參照人民的普遍輿論。
第157條
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監督憲法執行情況的獨立委員會。該委員會委員由總統任命,並得到人民院的認可。
第十二章。過渡性規定
第158條
在適當尊重本《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應由1381(HS)的緊急支爾格大會(2002年)授予前阿富汗國王穆罕默德·扎希爾·沙阿國王Ma下的民族之父和特權。在他的一生中保存下來。
第159條
憲法通過與國民議會就職之間的過渡時期應視為過渡時期。
在過渡時期,阿富汗伊斯蘭過渡政府應履行以下職責:
1.在六個月內發布與總統,國民議會和地方議會選舉有關的立法法令;
2.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發布有關法院的組織和權力的法令,以及有關基本組織法的工作的啟動;
3.設立獨立選舉委員會;
4.完成必要的改革,以更好地規範行政和司法事務;
5.採取必要措施,為實施《憲法》規定奠定基礎。
第160條
根據本憲法的規定,第一任當選總統應在宣布選舉結果後三十天開始工作。應作出多邊努力,以同時和同時舉行總統選舉和國民議會選舉。在國民議會成立之前,應將本憲法所規定的權力提交給政府,臨時最高法院將根據總統令建立。
第161條
國會開幕後,國民議會應立即根據本《憲法》的規定行使其權力。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就職後,應在三十天內根據憲法規定為政府和最高法院就職。阿富汗伊斯蘭過渡政府主席將履行其職責,直到當選總統就職為止。根據本《憲法》第159條第4款的規定,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應繼續履行其職責,直到政府和最高法院組建為止。從過渡時期開始執行的立法法令應提交國民議會第一屆會議審議。
第162條
本憲法應從支爾格大會批准之日起執行,並得到阿富汗伊斯蘭過渡政府主席的認可和宣布。在執行本《憲法》後,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和立法法令將無效。